四条河原町溫泉 空庭露台京都 別邸Sora Niwa Terrace Kyoto Bettei
使用规则
四条河原町溫泉 空庭露台京都 別邸
为了确保客人获得安全且舒适的住宿体验,本酒店按照住宿条款第10条制定以下使用规则,敬请配合。如果您不遵守本规则,本酒店可能会不得不拒绝您的住宿及对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的使用,并要求您承担对本酒店造成的损害,敬请特别注意。
1. 关于客房的使用
- 从客房疏散的路线图已张贴在各客房门上设置的信息板上,请您提前确认。
- 谢绝未登记的旅客住宿。
- 本酒店拒绝未满18岁客人的单独住宿。仅限在住宿日之前监护人提交“住宿同意书”的情况下接受住宿。另外,请避免因精神或身体耗弱、药物、饮酒等失去理智给其他客人带来不安和困扰的行为。
- 敬请知悉不会因长期住宿而产生有关居住的法律上的权利。
- 为了珍惜利用有限的资源,请您配合节约用水用电等。
2. 客房钥匙(房卡)
- 住宿期间离开房间时,请携带房卡钥匙并务必确认上锁。
- 在房间内时及在就寝时,请务必挂好“防盗扣”。
- 若丢失客房钥匙(房卡),需承担其重新制作费用,此费用依实际成本计价。
- 请在从本酒店出发时务必将房间的房卡钥匙交还至前台。
3. 访客
- 请在大堂与访客会面。
- 如果有人敲门,请挂好防盗扣后再开门或使用猫眼确认。
4. 客房内
- 请不要使用本酒店内的暖气、炊具等用火器具(客房内配备的用火器具除外)以及自带电熨斗等。
- 除明确表示可以吸烟的客房外,坚决拒绝在客房内吸烟(包括加热式香烟、电子烟)。若发现您在明确表示可以吸烟的客房以外的客房内吸烟,将按照本酒店所规定的金额向您收取客房清洁费用。
- 即便是可以吸烟的房间,也请避免在容易引起火灾的位置(特别是床上)吸烟。
- 未经本酒店许可,请不要以经营、办公、聚会等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客房。
- 未经本酒店许可,请不要移动客房内的配备物品、对客房进行改装或改造。
- 请不要将客房内的配备物品带出客房。
- 请不要在客房窗户上张贴照片、海报等,不要在窗边摆放有损本酒店外观的物品。
- 请不要在一体化浴室内使用染发剂或漂白剂等。
5. 贵重物品
请务必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高价物品。
6. 寄存物品、遗留物品
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限为3天。若您未在保管期限内取走物品则视为您已放弃该物品所有权,可以由本酒店自行处分。您不能对此提出异议。
遗留物品的保管期限为3天,包含被发现之日。之后将交送就近的警察局。但消耗品、饮料、食品类或其他有损卫生环境的物品、报刊杂志、雨伞及其他本酒店判断为已被废弃的物品将在当天进行处理。
7. 遗失物品
遗失物品将按照法律法规应对。
8. 停车场的使用
- 使用停车场时请遵循本酒店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示。
- 停车时请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及其他物品,对于停车期间发生的遗失及盗窃,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 敬请知悉本酒店的工作人员不提供代客泊车服务。
- 原则上谢绝在停车场场地内洗车。
9. 结账
- 使用费的支付需要以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使用券、住宿券或信用卡等或者本酒店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请在到达本酒店时或者在前台要求时于前台支付。
- 当由住宿客人之外的人支付住宿费用时,如果其未于约定日期为止支付,则可能直接向住宿客人本人要求支付住宿费用。
- 恕不垫付购物、票务、出租车、邮票以及行李快递等费用。
10. 早餐券
使用的早餐券不可退款或回购。
11. 优惠券、折扣券
本酒店发行的优惠券、折扣券等不可退款或回购。
12. 本酒店内的滋扰行为
本酒店谢绝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携带下列物品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等:
- 携带下列物品的行为:
- 狗、猫、小鸟等各类动物、宠物(但导盲犬、护理犬、助听犬不在此限);
- 易燃易爆的火药及挥发性油类等以及危险产品;
- 恶臭或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
- 无许可证的枪支和刀具类;
- 明显过多的行李及物品;
-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持有的物品。
- 赌博、胁迫性言行、扰乱风纪的行为,或者给其他客人带来厌恶感或造成困扰的行为;
- 穿着木屐、雪屐、轮滑鞋、直排轮鞋进入酒店;
- 移动配置物品,或出于原本使用目的以外使用配置物品,或在客房以外的地方放置个人物品;
- 分发广告宣传物,销售商品及推销劝诱;
- 除本酒店另行许可的情况外,从本酒店以外的地方订外卖等将食物饮料带入本酒店的行为;
- 在除明确表示可以吸烟的客房或者馆内吸烟室以外的区域吸烟(包括加热式香烟、电子烟);
- 带走早餐提供的食物及饮料(可带走的东西除外);
- 在馆内以及场地内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拍照、录像;
- 未经本酒店许可,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出于业务目的在本酒店设施内拍照或录像,或将在本酒店设施内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出于业务目的公开。
13. 拒绝下列组织和个人使用本酒店内各项设施:
- 《有关防止暴力组织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中规定的指定暴力组织以及指定暴力组织联合体,或其成员、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统称“反社会势力”);
- 由反社会势力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员;
- 被认为进行暴力、伤害、威胁、恐吓,胁迫性的无理要求或与之类似行为;
- 由于精神耗弱、药物等导致无法控制自己等保证自身安全存在困难,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危险感、恐惶感、不安感的人员;
- 违反本酒店使用规则或其他规则等,接到本酒店提醒后不立刻终止其行为者。
14. 规则的修改
- 本规则为日本国《民法》中的“定型约款”(格式条款),本规则的各项规定会按照住宿条款第19条的规定进行修改。
- 修改本规则的,就规则修改及修改后的内容以及生效日,在生效日的1个月前在本酒店所确定的网站上展示,以替代个别的通知及说明,并从公示时规定的生效日开始适用。另外同时在客房内展示。
全文如上
修改日: 2023年6月1日
四条河原町溫泉 空庭露台京都 別邸
大浴场使用规则
四条河原町溫泉 空庭露台京都 別邸
为确保客人舒适且安全地使用本酒店的大浴场(是指浴场及更衣室。以下简称“大浴场”),敬请遵守以下事项。
<使用者>
- 仅有住宿或使用当日往返入浴套餐的客人,或者基于与本酒店的合同被许可入场的客人可以使用大浴场。
- 大浴场由本酒店工作人员实施巡回随机验票。敬请配合工作人员确认房间号及姓名。
- 符合以下各项情形的客人拒绝入场:
- 使用规则规定的反社会势力及由反社会势力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员;
- 有刺青(纹身)或身体彩绘的人员,但可由本酒店指定贴纸覆盖的情形除外。有关贴纸的事项,烦请咨询前台;
- 疑似患有传染病的客人,或被医生禁止入浴的客人;
- 生理期的客人、感到身体难受的客人、饮酒的客人,无陪护人员介入无法使用的客人单独入场的;
- 携带危险物品(玻璃/瓶类、金属/刀刃类、易燃物/爆炸物)进入大浴场或携带宠物入场的;
- 违反住宿条款及其他本酒店的使用规则的客人。
- 若发现疑似身体不舒服的客人,烦请告知工作人员。
- 学龄前儿童必须同监护人结伴使用。此时,烦请监护人将儿童看护在身边,始终置于视线内。
- 基于各都道府县条例,根据年龄可能拒绝儿童混浴。
<礼仪>
- 烦请不要携带食品及饮料、待洗衣物、精密仪器及饰品类进入浴场。
- 入浴前请务必通过浇温水或淋浴等方式冲洗身体。
- 请务必前往厕所如厕。烦请不要在浴室内方便。
- 使用肥皂、沐浴露、洗发精或淋浴时,烦请注意不要溅到周围的客人身上。
- 烦请不要占据清洗场所以及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对于各种设备的长时间使用。高峰时段,请互相谦让使用。
- 长时间放置的行李、入浴用品类可能会被回收。
- 使用配备的洗脸器或椅子等后烦请归位。
- 拒绝身穿衣物或泳装,或者在身体上包裹毛巾后入浴。
- 烦请不要将毛巾、头发等浸入浴池。
- 拒绝在更衣室/浴场内使用染发剂、漂白剂等。
- 烦请不要进行跳入浴池或游泳等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行为。
- 从浴场进入更衣室前烦请充分擦拭身体。
- 烦请不要在大浴场内奔跑、发出噪音。
- 烦请不要在大浴场内横躺、小睡。
- 烦请阅读大浴场内展示的其他注意事项。
<安全卫生>
- 大浴场内禁止吸烟。
- 烦请注意浴场内非常容易滑倒。
- 烦请不要在浴场外携带潮湿的毛巾行走。
- 烦请不要将肥皂、沐浴露、洗发精、入浴添加剂等异物或有异味的物体放入浴池。
<行李、钥匙的管理>
- 将行李收纳至柜子后务必上锁,烦请将贵重物品寄存至贵重物品柜或前台。
- 敬请客人自担责任谨慎管理钥匙。如有遗失/破损等的,可能会收取适当数额的赔偿。
<禁止行为>
- 坚决拒绝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行为,以及在大浴场内扰乱风纪的行为。
- 禁止任何在大浴场内打电话、摄影、摄像、录音及使用电子产品的行为。
- 因清洁及安全的原因,不能在营业时间外使用。
- 烦请不要擅自进入工作人员专用区域。
<其他注意事项>
- 烦请遵循工作人员的指示迅速停止违反本使用规则的行为或者工作人员视为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其他行为。否则可能会要求离开浴场。
- 敬请提前知悉:即使未在本使用规则中记载,工作人员基于其自身判断可能会禁止带入及其他行为,或拒绝使用大浴场。
- 尽管工作人员已指示却仍不离开浴场的,本酒店可能会向警察局等相关机关通报。另外,本酒店不退还任何费用。
- 敬请提前知悉本酒店就与使用大浴场相关的事故、行李或钥匙遗失/被盗,以及客人间的纷争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时或运营中有必要时,可能无法使用大浴场。
- 发生需要避难等紧急情况时,烦请遵循酒店内广播及工作人员的引导等冷静行动。
- 本使用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酒店的住宿条款及其他使用规则。
- 本使用规则将不定期修改。
全文如上
制定日期: 2023年6月1日
四条河原町溫泉 空庭露台京都 別邸
住宿条款
四条河原町溫泉 空庭露台京都 別邸
第1条(适用范围)
本酒店和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应适用本住宿条款的规定,本住宿条款中未规定的事宜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已普遍确立的习惯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无论前款作何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需向本酒店提交以下信息:
- 住宿客人姓名;
- 住宿日期以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 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2 按照前款规定向本酒店提交的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将变更后的内容迅速提交至本酒店。
3 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第1款(2)中住宿天数继续住宿的要求时,本酒店视为客人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应在本酒店承诺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但当本酒店证明了未予以承诺时,不在此限。
2 依照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需在住宿开始前或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该住宿合同项下整个住宿期间的住宿费用。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酒店可以将该客人的住宿申请作为没有实际住宿意愿的申请处理,住宿合同则失去其效力:
- 前款所述住宿费用未按照该款的规定在住宿开始前或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时;
- 尝试通过按照前条第1款提交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从第一次联系之日起10天以内(但,距入住当日的天数不足10天时,到入住当日的15点为止)无法取得联系时;
- 拒绝本酒店的联系时。
4 符合前款(2)或(3)规定的情形时,已收取的住宿费用恕不退还。
第4条(无需支付预付款的特别约定)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可能会接受在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该款规定的预付款的特别约定。
2 对住宿合同的申请予以承诺时,在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预付款或者未指定该预付款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视为本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别约定予以处理。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住宿条款规定时;
- 无空房时;
- 因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发生等而实际存在为灾民及救灾重建人员等优先提供客房的计划等,存在类似前项规定情形时;
- 欲住宿者为《有关防止暴力组织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及与排除暴力组织相关的都道府县条例中规定的暴力组织或暴力组织相关团体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其相关人员时;
- 欲住宿者被认为可能会与住宿相关而做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时;
- 欲住宿者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 与住宿相关而反复提出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伴随其实施的负担过重,且存在严重妨害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风险的要求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不能提供住宿服务时;
- 欲住宿者可能会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或阻碍本酒店的运营时,或者做出对其他客人或本酒店工作人员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为处于身心不适的状态时;
- 无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未满18岁者单独住宿时;
- 以将住宿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申请住宿时;
- 即使没有实际住宿意愿,仍旧申请住宿时;
- 其他符合各种法律法规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可以拒绝住宿的情况时。
第6条(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客人可以通知本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2 客人因应归责于其自身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不包括在本酒店依照第3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了预付款支付日期要求支付的情况下,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合同时),本酒店将依照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在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款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限于本酒店已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告知了客人解除住宿合同需支付违约金时。
3 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客人于入住当日下午11点30分(明确表示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为超过该时间点2小时)仍未到达时,本酒店会视为由客人解除住宿合同予以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本酒店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客人为《有关防止暴力组织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以及与排除暴力组织相关的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暴力组织或暴力组织相关团体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时;
- 客人在本酒店内进行暴行、胁迫、恐吓、不当要求、赌博行为,持有或使用法律法规未许可的药物、枪支、刀具类及与其类似的物品,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行为,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存在进行该等行为的风险时;
- 客人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 与住宿相关而进行下列行为时:
- ① 超过事先预约人数的客人使用客房或要求使用客房的行为;
- ② 以依据社会常识在应该接受的范围内的事实或真假不明的事实为理由要求免除或减少住宿费用,或者要求变更客房的行为;
- ③ 反复进行粗鲁或粗暴的言行或其他使本酒店员工感到身心不安或恐怖的言行;
- ④ 要求超过本酒店通常提供的服务内容的接待的行为;
- ⑤ 本酒店员工就客房及本酒店内设施适当的使用方法反复请求后,仍表露拒绝该请求态度的行为;
- ⑥ 以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或污损或者不正当窃取客房及本酒店内的设施、家具、寝具、配备物品、装饰品的行为;
- ⑦ 超过法律义务范围的过度要求的行为(包括因本酒店过失导致的情形);
- ⑧ 除前述内容以外,反复提出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伴随其实施的负担过重,且存在严重妨害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风险的要求之行为。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等其他不得已的理由,不能提供住宿服务时;
- 在客房内平躺吸烟、摆弄消防设备等对预防火灾、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妨碍及影响的行为;
- 转让或欲转让住宿权利时;
- 通过旅行代理商签订住宿合同的,未确认到该旅行代理商已支付住宿费用时。另外,未确认到住宿费用已支付的情况包含:在支付金融机构的窗口营业时间即将结束时汇款,或无论在金融机构的营业时间内外通过互联网银行交易方法等进行支付后,因第二天为金融机构休息日,故当日未能确认到汇款事实的情形;
- 违反本住宿条款或本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 其他符合各类法律法规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以拒绝住宿的情形时。
2 前款规定的解除通知,通过口头形式或者按照第2条客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在向按照第2条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该通知但未到达的情况下,除适用第2条第3款的规定外亦可视为在经过通常应到达的期间时已到达进行处理。
3 本酒店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除第1款第3项及第5项的情形外不退还住宿费用。
4 客人符合第1款(4)⑥的情形,对本酒店造成损害的,该客人应向本酒店支付损害赔偿金(相当于修理费用的金额,以及因无法营业导致的营业补偿金)。
第8条(住宿登记)
客人需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联系方式;
- 若是外国人的,需要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信息;
- 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间;
- 前晚住宿地及目的地;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客人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现金的方法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需在前款登记时事先出示。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本酒店客房的使用时间为入住时至第二天退房时间为止。但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以使用整天。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可能亦接受在该款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此时,本酒店收取在客房内信息平板电脑等处显示的追加费用。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需在本酒店内遵守由本酒店制定并在馆内展示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在馆内各处的告示或在客房内信息平板电脑等处通知。
2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临时变更前款所述时间,在此情况下会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见附表1处。
2 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以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现金的方法在入住或本酒店请求时进行。
3 本酒店为客人提供客房,使其处于可由客人使用的状态后,即使客人自行决定不住宿也会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在本酒店不履行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或因侵权行为导致客人损害时,仅当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该损害进行赔偿。
2 本酒店为了应对前款的损害已加入酒店赔偿责任保险,但存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客人所遭受损害可能不受补偿。
第14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本酒店在无法向客人提供已签约客房时,在取得客人的谅解后,尽可能以同等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酒店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抵偿损害赔偿金。但未能提供客房并非由于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导致的,本酒店不支付补偿金。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或者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的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本酒店以5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但客人未明确告知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种类及价格的,本酒店不赔偿其损害。
2 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对于未寄存在前台的,除非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也不承担责任。
第16条(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客人住宿之前到达酒店时,本酒店仅限在行李到达前已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在客人到前台办理入住时递交给客人。
2 客人退房后,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在辨明失主后本酒店应在联系该失主的同时征求其指示。但失主无指示或不可辨明失主时,本酒店保管3天(包含发现日)后交送就近的警察局。除此之外的物品则按照本酒店的判断酌情处理。但消耗品、饮料、食品类及其他有损卫生环境的物品、报刊杂志、雨伞及其他被认定为已被废弃的物品则按照本酒店规定的方法迅速处理。
3 就前两款的情形下本酒店对于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前条第1款的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前条第2款的规定。
第17条(对于停车的责任)
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了车钥匙,本酒店仅出借场地,并不对车辆管理负责。但在停车场的管理上,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的,承担其赔偿责任。
2 本酒店对于不属于本酒店管理的合作停车场内车辆、其配件或搭载物被盗、遗失或毁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客人的责任)
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蒙受损害时,该客人需对本酒店赔偿其损害。
第19条(本住宿条款、使用规则的修改)
本住宿条款及使用规则(以下简称“本住宿条款等”)为日本国《民法》第548条之2第1款规定的“定型约款”(格式条款),本酒店在以下情形下依据本酒店的判断可能会修改本住宿条款等:
- 本住宿条款等的修改符合客人普遍的利益时;
- 本住宿条款等的修改不违反合同目的,且考虑到修改的必要性、修改后内容的适当性及其他与修改相关情况该修改是合理的情况时。
2 当本酒店依照前款修改本住宿条款等时,就本住宿条款等的修改及修改后的内容以及其生效日,在生效日的1个月前在本酒店所确定的网站上展示,以替代个别的通知及说明。
3 在修改后的本住宿条款等的生效日之后,客人按照本住宿条款等使用本酒店服务时,被视为已同意本住宿条款等的修改。
第20条(管辖法院及准据法等)
就客人与本酒店间的住宿合同相关产生的全部纠纷的管辖法院,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2 客人与本酒店间的住宿合同应适用日本法律,按照日本法律解释。
3 住宿条款以多种语言制作时,各住宿条款的记载不同、有矛盾或其他不一致的,应以日文制作的住宿条款的记载内容优先。
正文如上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与第2条第1款以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明细 | ||
---|---|---|
应支付总额 | 住宿费用 |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以及房费+早餐等餐饮费)) |
追加费用 | ② 追加餐饮费(①中已包含的除外)以及配套设施的使用费 ③ 其他使用设施所规定的服务费等 |
|
税金 | 消费税 温泉使用税(仅在有温泉地区) 住宿税(仅在适用地区) |
备注
基本住宿费参照前台、手册提示的费用表。
若税法被修改,则应依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相关)
旅客人数 | 6天前 | 5天前 | 前1天 | 当天 | 未住宿 |
---|---|---|---|---|---|
1~6名 | 20% | 50% | 100% | 100% | |
7~10名 | 20% | 50% | 100% | 100% | |
11~42名 | 50% | 80% | 80% | 100% | 100% |
(注)
- %为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上述内容可能因预订的套餐或通过旅行社等申请途径而有所不同。
修改日: 2024年4月19日
四条河原町溫泉 空庭露台京都 別邸